今天上午,“中国第一月嫂”刘杰诉中国青年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月嫂新闻,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刘杰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3年2月8日,《中国青年报》当日第一版上刊登了被告报社记者谢湘、刘芳署名的通讯文章《揭开“中国第一月嫂”的面纱》(以下简称《面纱》)。该篇文章以叙述事件的形式,阐述原告刘杰从事婴儿早期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月22日下午,接受过刘洁(即本案原告刘杰,下述同)“早教”服务的5、6位婴幼儿的家长联合到北京市展览路派出所举报刘洁从业过程中的诈骗行为;婴儿家长谢昌逵在接受刘洁为其孙子提供“早教”服务过程中,因刘洁收取服务费不开具正式发票、收据落款署他人名字、无故不提供服务等事由对刘洁提供的服务非常不满;刘洁赴温州举行讲座过程中,一位交纳了“早教”服务费的陈先生要求退钱,却遭到刘洁的拒绝,最终双方都被“请”到了派出所;刘洁在温州讲课期间,在讲课的同时向听众公布自己的银行帐号,并当场收钱;刘洁的合作伙伴何清旺意识到自己被“甩了”,非常生气,写字条表示“刘洁这个人心很深,很可怕”,和她合作有一种恐惧的感觉;以宣传刘洁育儿方式为内容的《赢在起点》一书,称刘洁为北京人在起点国际儿童咨询中心董事长兼首席科学家,但据曾在刘洁身边工作过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中心实际就是刘洁一个人,中心的其他人员经常变动;刘洁的“医生”头衔值得打问号,刘洁工作过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显示刘洁的职称系护师,属干部身份等等。
2003年2月10日,被告又在当日《中国青年报》第一版上刊登了记者盛学友撰写的文章《稀里糊涂给刘洁作了一次宣传》和记者郭盖撰写的文章《“中国第一月嫂”是这样塑成的》。记者盛学友所写文章的主要内容为:“我”受朋友之托为刘洁作宣传,在没有见过刘洁本人的情况下,仅凭一些宣传材料,就在《华夏时报》上整理发表了《刘洁:打造天才梦工场》一文。但文章发表后陆续有家长打电话向“我”反映刘洁是个“骗子”、收取高额服务费却不提供服务,这时“我”感觉宣传材料有误,因此“我”向转发关于宣传刘洁的报道的报刊及广大读者表示歉意。记者郭盖(笔名)所写文章的主要内容为:“我”于去年10月下旬受一家杂志社的委托为刘洁拍摄一组照片用于图片故事。在拍摄过程中“我”发现刘洁的公司办公条件简陋,而刘洁本人在对待婴儿时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因此“我”对关于刘洁的宣传报道产生了怀疑,特写文章加以披露。
庭审中,原告表示上述三篇文章中大量内容与事实不符,并带有侮辱性词语,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并提供了16份证据。为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证明被告刊载的文章不构成侵权,被告提交了18份证据。
证人庞玲玲当庭证明,因原告要借她的孩子进行示范,故她与原告一同去温州参加讲课活动,在温州期间,她目睹了婴儿家长吴海珍与原告因退还服务费而发生纠纷的事实,并且确实收到过何清旺的一封信,信中说到“刘洁人很深、没有实话,无法合作,希望她快点离开温州”;另外,其本人与原告并无合作关系,是婴儿家长与服务者的关系,其也从未欠原告的钱,在与原告交往过程中,发现原告以提供“早教“为名实施诈骗活动,故与其他婴儿家长一起向派出所举报。
庭审中,被告方证人庄海弘、高姗姗、谢昌逵等多位证人到庭,对原告刘杰在其提供的早教服务中存在的收钱不开具正式发票、不制定育儿培养计划、不提供定期服务、所提供的保健品并非0-3岁婴幼儿所用、以及多位证人与一些家长共同到派出所举报原告“诈骗”的事实出庭作证,并提出了相应的证据,如非正式发票、举报材料等。对于上述证人出庭所证明的事实,原告未提供充足的反证,法院院对上述证人证言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可以确认被告文章《面纱》中写到的原告的早教服务中存有问题的新闻来源的真实性。
证人盛学友的当庭证明,在不了解原告真实面纳米体育目的情况下为原告发表了宣传文章,之后通过实际接触及不少家长电话反映中发现原告在从事育儿服务中存在问题,因此主动撰写了文章《稀里糊涂给刘洁做了一次宣传》并向被告投稿,被告发表的这篇文章是其真实表述。
证人郭大龙(笔名郭盖)的当庭证明,在对原告的采访过程中发现原告的真实情况与宣传不符,因此主动撰写了文章《“中国第一月嫂”是这样塑成的》并向被告投稿纳米体育,被告发表这篇文章是其真实表述。
法庭对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可以确认被告刊载的文章《稀里糊涂给刘洁作了一次宣传》、《“中国第一月嫂”是这样塑成的》中新闻来源的真实性。
此外,关于原告的姓名,其自认曾用名为刘静洁,笔名刘洁。庭审中比对原告的身份证及其提供的工商注册信息复印件,证实两个刘静洁均为1964年2月15日出生,且二人均有在内蒙古乌海市人民医院工作的经历,对于两个刘静洁的存在,原告未给出合理的解释或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关于自己身份的说法与上述证据自相矛盾,其称刘静洁另有其人之说不能成立,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纳米体育。
关于原告的纳米体育“医师”身份问题,诉讼中,原告对于自己“医师”身份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法院亦对原告的“医师”身份不予确认。
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综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被告登载的涉及原告的三篇批评文章纳米体育,是被告通过大量的走访、调查,在进行了仔细的核实工作后采写的,文中所涉及的具体事件和具体人物,均有据可查,三篇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新闻来源真实、可信,且没有侮辱原告人格的内容,也未对原告使用侮辱、诽谤性质的言词。被告刊登文章的本意并非对原告人格贬损,其将原告在从事早教工作和为他人提供早教服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公之于众,是被告对更多需要早教服务人们善意的提醒。被告作为一家新闻单位,据实披露和质疑原告在从事早教工作和为他人提供早教服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正是新闻媒体正确履行新闻舆论社会监督职责的表现。故被告在其报刊上刊登的三篇涉及原告的文章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杰的诉讼请求。